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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9號

原告
正義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名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億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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