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9號原 告 正義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名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億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