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49號

原告
六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永業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投標政府採購案件,標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台南縣將軍漁港道路照明改善工程」,並將上開工程轉包由原告承作,原告於96年2月、3月進場施工,並已依約完工,合計含工帶料工程款共新台幣(下同)660,005元,原告已開具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詎被告所交付第一期工程款支票於96年5月10日屆期提示遭退票,經原告催討竟避不見面,至今尚積欠工程款660,005元未支付。為此,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承攬契約規定,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交易明細表、96年2 月及3月貨款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承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505條第1項及債務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被告承攬工程,已依約完工,被告尚欠工程款660,005元未支付,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分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7,270,此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及收據可稽,被告既受敗訴判決,應負擔上開訴訟費用,爰依前揭規定,併依職權確定之,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