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18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7日起至118年7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9,39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點48計算,借款期限自88年8月31日起至89年8月31日止,到期須將本息一次清償。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88年11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16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本院91年執字第12574號、29835號、13966 號分配表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18號 │├──┬───────────────┬─┬──────────┬──────┤│  │ 土地  坐  落│地│ 面積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 │台南縣│永康市 ○○○段│838 │建│0 │36 │67.90 │90000分之1 │├──┼───┼────┼───┼──┼─┼──┼──┼────┼──────┤│002 │台南縣│永康市 ○○○段│850 │建│0 │05 │58.20 │10000分之169│└──┴───┴────┴───┴──┴─┴──┴──┴────┴──────┘┌─────────────────────────────────────────┐│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218號│├──┬─┬──────┬────┬────┬─────────────┬─────┤│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建│││├─┬─┬─┬─┬─┬─┬─┤權   利││ │ │││主要建築│地│ │ │ │ │ │合│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下│ │ │ │ │ │ │ ││ │ │││材 料 及│一│ │ │ │ │ │ │ ││ │號││││ │ │ │ │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範 圍│├──┼─┼──────┼────┼────┼─┼─┼─┼─┼─┼─┼─┼─────┤│001 │32│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3層樓房│11│ │ │ │ │ │11│10000分之9││ │40│勝利里勝學路│康市兵北│鋼筋混凝│05│ │ │ │ │ │05│ ││ │ │223號地下一 │段838地 │土造 │.3│ │ │ │ │ │.3│ ││ │ │層 │號 │ │0 │ │ │ │ │ │0 │ │├──┴─┴──────┴────┴────┴─┴─┴─┴─┴─┴─┴─┴─────┤│「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兵北段3499建號,權利範圍50000分之312」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218號│├──┬─┬──────┬────┬────┬─────────────┬─────┤│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建│││├─┬─┬─┬─┬─┬─┬─┤權  利││ │ │││主要建築│地│ │ │ │ │ │合│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下│ │ │ │ │ │ │ ││ │ │││材 料 及│三│ │ │ │ │ │ │ ││ │號││││ │ │ │ │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範 圍│├──┼─┼──────┼────┼────┼─┼─┼─┼─┼─┼─┼─┼─────┤│002 │32│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3層樓房│69│ │ │ │ │ │69│10000分之 ││ │41│勝利里勝學路│康市兵北│鋼筋混凝│6.│ │ │ │ │ │6.│94 ││ │ │223號地下三 │段838地 │土造 │87│ │ │ │ │ │87│ ││ │ │層 │號 │ │ │ │ │ │ │ │ │ │├──┴─┴──────┴────┴────┴─┴─┴─┴─┴─┴─┴─┴─────┤│「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兵北段3499建號,權利範圍50000分之104」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218號│├──┬─┬──────┬────┬────┬─────────────┬──────┬──┤│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建│││├─┬─┬─┬─┬─┬─┬─┼──┬─┬─┤權利││ │ │││主要建築│七│ │ │ │ │ │合│主要│陽│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號││││ │ │ │ │ │ │ ││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材料│台│位││├──┼─┼──────┼────┼────┼─┼─┼─┼─┼─┼─┼─┼──┼─┼─┼──┤│003 │28│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7層樓房 │41│ │ │ │ │ │41│鋼筋│5.│平│全部││ │17│勝利里勝利街│康市兵北│鋼筋混凝│.2│ │ │ │ │ │.2│混凝│33│方│ ││ │ │225巷98之3號│段850地 │土造 │5 │ │ │ │ │ │5 │土造│ │公│ ││ │ │5樓之1 │號 │ │ │ │ │ │ │ │ │ │ │尺│ │├──┴─┴──────┴────┴────┴─┴─┴─┴─┴─┴─┴─┴──┴─┴─┴──┤│「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兵北段28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7」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