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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70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70號

聲請人
臺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華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賢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款存單,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893條第1項和90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華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5月26日以新臺幣627,138元之定期存款存單,為擔保向聲請人所欠租金之清償,約定清償期為96年5月26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點4計算,經公證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逾四個月以上仍不繳付租金,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質權設定通知書影本、定期存款存單、土地租賃契約書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70號│├──┬──────┬──────┬────┬─────┬───────┬───────┬───────┤│編號│ 存款種類 │ 帳號 │存單號碼│ 存款期限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001 │定期存款存單│000000000000│00000000│ 36個月 │93年5月26日起 │百分之1點4 │ 627,136元 ││ │ │ │ │ │96年5月26日 │ │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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