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70號
- 聲請人
- 臺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華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啟賢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款存單,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893條第1項和90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華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5月26日以新臺幣627,138元之定期存款存單,為擔保向聲請人所欠租金之清償,約定清償期為96年5月26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點4計算,經公證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逾四個月以上仍不繳付租金,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質權設定通知書影本、定期存款存單、土地租賃契約書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70號│├──┬──────┬──────┬────┬─────┬───────┬───────┬───────┤│編號│ 存款種類 │ 帳號 │存單號碼│ 存款期限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001 │定期存款存單│000000000000│00000000│ 36個月 │93年5月26日起 │百分之1點4 │ 627,136元 ││ │ │ │ │ │96年5月2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