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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周紹武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陸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90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陸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甲○○於民國86年7月29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並簽發本票乙紙,到期日為民 國86年9月2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甲○○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何武聰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90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段 │ 848 │田│ 39.4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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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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