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91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巷58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乙○○於民國95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0月26日,利息按年息三厘計算,並於95年12月7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691號│├──┬────────────────┬─┬────┬──┤│ │土地坐落 │地│面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660 │田│1803.88 │全部│├──┼───┼────┼───┼───┼─┼────┼──┤│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660-1 │田│1201.9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