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700號聲 請 人 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8月起陸續向聲 請人購貨。詎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至96年6月止共積欠貨款新臺幣3,185,45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統一 發票影本6紙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700號│ ├──┬───────────────┬─┬────┬────┤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縣│後壁鄉 ○○○段│93 │建│773.00 │4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