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700號

聲請人
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統一編號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8月起陸續向聲請人購貨。詎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至96年6月止共積欠貨款新臺幣3,185,45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統一發票影本6紙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700號│├──┬───────────────┬─┬────┬────┤│  │ 土地  坐  落│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縣│後壁鄉 ○○○段│93 │建│773.00 │4分之1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