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700號
- 聲請人
- 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統一編號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8月起陸續向聲請人購貨。詎第三人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至96年6月止共積欠貨款新臺幣3,185,45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統一發票影本6紙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700號│├──┬───────────────┬─┬────┬────┤│ │ 土地 坐 落│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縣│後壁鄉 ○○○段│93 │建│773.00 │4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