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陳志成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824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6月25日起至112年6月25日 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1,200,000元,借款清償期為96年9月6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00,000元,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育民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82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台南市│南區 ○○○段│59 │旱│2857.87 │全部│ ├──┼───┼────┼───┼──┼─┼────┼──┤ │002 │台南市│南區 ○○○段│60 │旱│654.04 │全部│ ├──┼───┼────┼───┼──┼─┼────┼──┤ │003 │台南市│南區 ○○○段│61 │旱│658.27 │全部│ ├──┼───┼────┼───┼──┼─┼────┼──┤ │004 │台南市│南區 ○○○段│62 │旱│657.55 │全部│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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