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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877號

聲請人
合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沅豐資訊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8日起至96年11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於95年11月10日投資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850,000元,並約定於96年11月8日前返還所有投資金額及報酬,詎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返還,又第三人甲○○已於96年10月29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合潤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已於96年1月31日更名為合仕實業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匯款回條影本1件、經濟部函為證。

四、又第三人甲○○於民國97年1月16日所提之民事聲明狀,暨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稱系爭債權業已清償。惟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第三人甲○○及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陳述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877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段│ 459 │建│1,092.91 │56分之2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段│ 465 │養│75,633.02 │56分之2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段│ 471 │養│173,959.31│56分之2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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