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889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丙○○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
①18,000,000元②18,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9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6,788,326元②16,783,15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交易明細、催告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88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001 │臺南縣│ 歸仁鄉 ○○○○段│二小段│ 756 │建│3,065.00│全部 │├──┴───┴────┴────┴───┴───┴─┴────┴────┤│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89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建││ │├─┬─┬─┬─┬─┼──┬─┬─┤權利││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積││ │積│││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號││ ││ │ │ │ │單││ │單│範圍││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 │16│臺南縣歸仁鄉│臺南縣歸仁│3層樓房 │56│45│11│1,│平│鋼筋│68│平│全部││ │9 │大廟村保大路│鄉○○○段│鋼筋混凝│6.│6.│1.│13│方│混凝│.5│方│ ││ │ │3段266號 │二小段756 │土造 │57│64│20│4.│公│土造│0 │公│ ││ │ │ │地號 │ │ │ │ │41│尺│ │ │尺│ │├──┴─┴──────┴─────┴────┴─┴─┴─┴─┴─┴──┴─┴─┴──┤│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