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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8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889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丙○○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

①18,000,000元②18,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9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6,788,326元②16,783,15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交易明細、催告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88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001 │臺南縣│ 歸仁鄉 ○○○○段│二小段│ 756 │建│3,065.00│全部 │├──┴───┴────┴────┴───┴───┴─┴────┴────┤│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89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建││ │├─┬─┬─┬─┬─┼──┬─┬─┤權利││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積││ │積│││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號││ ││ │ │ │ │單││ │單│範圍││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 │16│臺南縣歸仁鄉│臺南縣歸仁│3層樓房 │56│45│11│1,│平│鋼筋│68│平│全部││ │9 │大廟村保大路│鄉○○○段│鋼筋混凝│6.│6.│1.│13│方│混凝│.5│方│ ││ │ │3段266號 │二小段756 │土造 │57│64│20│4.│公│土造│0 │公│ ││ │ │ │地號 │ │ │ │ │41│尺│ │ │尺│ │├──┴─┴──────┴─────┴────┴─┴─┴─┴─┴─┴──┴─┴─┴──┤│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8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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