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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26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6年5月6日起至民國106年5月6日止,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1年3月11日向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 銀行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1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9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335,3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又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於民國83年合併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另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合併第三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 記謄本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1件、交易明細、催告函、財政部、經濟部核准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92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北區 ○○○段│233-3 │建│0 │00 │36.00 │10分之1 │ ├──┼───┼────┼───┼───┼─┼──┼──┼────┼────┤ │002 │臺南市│北區 ○○○段│245-1 │建│0 │00 │271.00 │10分之1 │ ├──┼───┼────┼───┼───┼─┼──┼──┼────┼────┤ │003 │臺南市│北區 ○○○段│245-2 │建│0 │00 │53.00 │10分之1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926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三│ │ │ │ │ │ │合│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 │計│材料│台│位│  │ ├──┼─┼──────┼────┼────┼─┼─┼─┼─┼─┼─┼─┼─┼──┼─┼─┼──┤ │001 │70│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5層樓房 │94│ │ │ │ │ │ │94│鋼筋│3.│平│全部│ │ │2 │北街210巷4號│區○○段│鋼筋混凝│.0│ │ │ │ │ │ │.0│混凝│99│方│ │ │ │ │3樓 │233-3、2│土造 │3 │ │ │ │ │ │ │3 │土造│ │公│ │ │ │ │ │45-1地號│ │ │ │ │ │ │ │ │ │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北華段706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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