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26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26號
- 聲 請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非訟代理人
- 丙○○
- 相 對 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6年5月6日起至民國106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1年3月11日向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1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9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35,3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於民國83年合併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另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合併第三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1件、交易明細、催告函、財政部、經濟部核准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926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北區 ○○○段│233-3 │建│0 │00 │36.00 │10分之1 │├──┼───┼────┼───┼───┼─┼──┼──┼────┼────┤│002 │臺南市│北區 ○○○段│245-1 │建│0 │00 │271.00 │10分之1 │├──┼───┼────┼───┼───┼─┼──┼──┼────┼────┤│003 │臺南市│北區 ○○○段│245-2 │建│0 │00 │53.00 │10分之1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926號│├──┬─┬──────┬────┬────┬───────────────┬──────┬──┤│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物│││ │建│││├─┬─┬─┬─┬─┬─┬─┬─┼──┬─┬─┤權利││ │ │││主要建築│三│ │ │ │ │ │ │合│主要│陽│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號││││ │ │ │ │ │ │ │ ││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 │ │ │ │ │ │計│材料│台│位││├──┼─┼──────┼────┼────┼─┼─┼─┼─┼─┼─┼─┼─┼──┼─┼─┼──┤│001 │70│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5層樓房 │94│ │ │ │ │ │ │94│鋼筋│3.│平│全部││ │2 │北街210巷4號│區○○段│鋼筋混凝│.0│ │ │ │ │ │ │.0│混凝│99│方│ ││ │ │3樓 │233-3、2│土造 │3 │ │ │ │ │ │ │3 │土造│ │公│ ││ │ │ │45-1地號│ │ │ │ │ │ │ │ │ │ │ │尺│ │├──┴─┴──────┴────┴────┴─┴─┴─┴─┴─┴─┴─┴─┴──┴─┴─┴──┤│「共同使用部分:北華段706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