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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51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丁○○、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5日起至民國133年8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㈢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8,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27年10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㈢相對人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㈣所示之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借款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18,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至103年11月16日止,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①95年9月19日②95年10月27日③95年8月31日④95年11月27日邀同第三人丁○○、相對人甲○○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0元

②7,400,000元③15,500,000元④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0年9月19日②96年4月27日③96年2月27日④102年11月27日止,約定①②③按月付息,到期償還本金④前24個月按月付息,第25個月起按每3個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詎相對人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月5日起遭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且未依約繳交利息或按期攤還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42,677,015元。又相對人丁○○、甲○○已於民國95年12月4日將其系爭不動產附表㈠㈡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4件、擔保交易登記書影本、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㈠: 96年度拍字第251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縣│ 永康市 ○ ○○段 │ 967 │建│1,027.26│全部 │└──┴───┴────┴────┴────┴─┴────┴────┘┌───────────────────────────────────┐│附表㈠(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51號│├──┬─┬──────┬────┬────┬─────────┬───┤│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建│││├─┬─┬─┬─┬─┤權 利││ │ │││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單│範 圍││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1 │4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 │21│21│23│45│平│全 部││ │0 │尚頂里中華路│康市頂中│鋼骨造 │4.│4.│.2│1.│方│ ││ │ │912巷107號 │段967地 │ │13│13│3 │49│公│ ││ │ │ │號 │ │ │ │ │ │尺│ │└──┴─┴──────┴────┴────┴─┴─┴─┴─┴─┴───┘┌─────────────────────────────────┐│附表㈡: 96年度拍字第251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2 │臺南縣│ 永康市 ○ ○○段 │ 962 │旱│512.83 │全部 │├──┼───┼────┼────┼────┼─┼────┼────┤│003 │臺南縣│ 永康市 ○ ○○段 │ 968 │旱│5,628.00│全部 │└──┴───┴────┴────┴────┴─┴────┴────┘┌──────────────────────────────────┐│附表㈢: 96年度拍字第251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4 │臺南縣│ 官田鄉 │番子渡頭段│ 115-3 │旱│2,734.00│全部 │└──┴───┴────┴─────┴────┴─┴────┴────┘┌────────────────────────────────────────────┐│附表㈣: 96年度拍字第251號│├──┬───────┬─────┬──┬──┬──┬───┬───────┬──────┤│編號│物 品 名 稱│規格及型式│單位│數量│廠牌│出廠年│物品所在地 │ 備考 ││ │ │ │ │ │ │月日 │ │   │├──┼───────┼─────┼──┼──┼──┼───┼───────┼──────┤│00│塑膠射出成型機│LH-2000 │ 台 │ 1 │二版│95年11│臺南縣永康市中│良風實業股份││1 │ │ │ │ │式射│月5日 │華路912巷107號│有限公司製造││ │ │ │ │ │出成│ │ │ ││ │ │ │ │ │型機│ │ │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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