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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16號

聲請人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三群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群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三群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未清償該借款,尚欠本金2,498,70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影本、動產抵押契約書、彰化地方法院91年票字第4024號裁定以及借據影本各1份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316號│├──┬─────┬─────┬─────┬────┬──────┬──┬──┬─────┬────────┤│編號│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 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數量│ 申請人估 │所 在 地 址 ││ │ │ │ │ │ │ │ │ │ │├──┼─────┼─────┼─────┼────┼──────┼──┼──┼─────┼────────┤│ 1 │塑膠射出中│ PF6-2B │NISSEIASB │MACHINE │86年5月31日 │ 台 │ 1 │ 1,500,000│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空成型機 │ │ │CO.,LTD │ │ │ │ │南2路33號 │├──┼─────┼─────┼─────┼────┼──────┼──┼──┼─────┼────────┤│ 2 │塑膠射出中│ PF8-4B │NISSEIASB │MACHINE │86年5月31日 │ 台 │ 2 │ 3,000,000│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空成型機 │ │ │CO.,LTD │ │ │ │ │南2路33號 │├──┼─────┼─────┼─────┼────┼──────┼──┼──┼─────┼────────┤│ 3 │600cc偏平 │ │NISSEIASB │ │86年5月31日 │ 台 │ 1 │122,000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瓶模具 │ │ │ │ │ │ │ │南2路33號 ││ │ │ │ │ │ │ │ │ │ │├──┼─────┼─────┼─────┼────┼──────┼──┼──┼─────┼────────┤│ 4 │15cc礦泉水│ │NISSEIASB │ │86年5月31日 │ 台 │ 1 │122,000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瓶模具 │ │ │ │ │ │ │ │南2路33號 │├──┼─────┼─────┼─────┼────┼──────┼──┼──┼─────┼────────┤│ 5 │1000cc醬油│ │NISSEIASB │ │86年5月31日 │ 台 │ 1 │122,000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瓶模具 │ │ │ │ │ │ │ │南2路33號 │├──┼─────┼─────┼─────┼────┼──────┼──┼──┼─────┼────────┤│ 6 │600cc礦泉 │ │NISSEIASB │ │86年5月31日 │ 台 │ 1 │272,600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水瓶模具 │ │ │ │ │ │ │ │南2路33號 │├──┼─────┼─────┼─────┼────┼──────┼──┼──┼─────┼────────┤│ 7 │1300cc礦泉│ │NISSEIASB │ │86年5月31日 │ 台 │ 1 │ 272,600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水瓶模具 │ │ │ │ │ │ │ │南2路33號 │├──┼─────┼─────┼─────┼────┼──────┼──┼──┼─────┼────────┤│ 8 │MATSUI原料│APD-100PF│NISSEIASB │ │86年5月31日 │ 台 │ 3 │292,080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乾燥機 │ │ │ │ │ │ │ │南2路33號 │├──┼─────┼─────┼─────┼────┼──────┼──┼──┼─────┼────────┤│ 9 │MATSUI金型│AMD-75PF │NISSEIASB │ │86年5月31日 │ 台 │ 3 │55,500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 │防結露機 │ │ │ │ │ │ │ │南2路33號 │├──┴─────┴─────┴─────┴────┼──────┴──┴──┴─────┴────────┤│ 小計金額5,758,780元 │總計金額5,758,78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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