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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陳映佐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788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合堃機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本金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5月31日起至121年5 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合堃機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①89年7月12日②89 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43,837美元②100,539.9美元, 借款期限自民國起至民國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合堃機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1月10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3,000美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楊育民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788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 ├──┼───┼────┼────┼───────┼─┼──────┼─────────┤ │001 │臺南縣│關廟鄉 ○○○○段│ 355-1 │田│ 1138.00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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