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854號聲 請 人 宏洲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擔保自己以及連帶債務人劉淑華、劉界良將來發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劉界良積欠聲請人票據債務1,047,980元,另一訴 外人劉淑華積欠聲請人票據債務2,557,547元,上揭債務皆 已屆至清償期而不獲清償,且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而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2件、債權憑證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85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772 │建│0 │04 │68 │300分之9│ ├──┼───┼────┼────┼─────┼───┼─┼──┼──┼────┼────┤ │002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772-1│道│0 │01 │12 │300分之9│ ├──┼───┼────┼────┼─────┼───┼─┼──┼──┼────┼────┤ │003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772-2│旱│0 │19 │83 │300分之9│ ├──┼───┼────┼────┼─────┼───┼─┼──┼──┼────┼────┤ │004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772-3│道│0 │05 │64 │300分之9│ ├──┼───┼────┼────┼─────┼───┼─┼──┼──┼────┼────┤ │005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772-4│建│0 │13 │59 │300分之9│ ├──┼───┼────┼────┼─────┼───┼─┼──┼──┼────┼────┤ │006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772-5│林│0 │02 │86 │300分之9│ ├──┼───┼────┼────┼─────┼───┼─┼──┼──┼────┼────┤ │007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772-6│旱│0 │01 │36 │300分之9│ ├──┼───┼────┼────┼─────┼───┼─┼──┼──┼────┼────┤ │008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772-7│旱│0 │00 │67 │300分之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