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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0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907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戊○○於民國95年8月23日向聲請人丁○○(債權範圍48分之24)、甲○○(債權範圍48分之10)、丙○○(債權範圍48分之14)借用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11月2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4件、收據影本3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907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001 │臺南市│ 北 區 ○ ○○段 │ 620-22 │建│ 58.76 │ 全 部 │相對人乙○○所有│├──┼───┼────┼────┼────┼─┼────┼────┼────────┤│002 │臺南市│ 北 區 ○ ○○段 │ 620-23 │建│ 58.76 │ 全 部 │相對人乙○○所有│├──┼───┼────┼────┼────┼─┼────┼────┼────────┤│003 │臺南市│ 北 區 ○ ○○段 │ 620-42 │建│ 61.10 │ 全 部 │相對人戊○○所有│├──┼───┼────┼────┼────┼─┼────┼────┼────────┤│004 │臺南市│ 北 區 ○ ○○段 │ 620-43 │建│ 58.22 │ 全 部 │相對人戊○○所有│└──┴───┴────┴────┴────┴─┴────┴────┴────────┘┌────────────────────────────────────────────────────┐│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907號│├──┬─┬──────┬────┬────┬─────────────┬────────┬───┬───┤│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建 物││││ │建│││├─┬─┬─┬─┬─┬─┬─┼──┬─┬─┬─┤權 利│││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備 考││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 ││││ │號││││ │ │ │ │出│ │單││ │ │單│範 圍│││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遮│位│││├──┼─┼──────┼────┼────┼─┼─┼─┼─┼─┼─┼─┼──┼─┼─┼─┼───┼───┤│001 │33│臺南市北區文│臺南市北│4層樓房R│47│42│40│42│16│18│平│RC造│21│1.│平│全部 │相對人││ │47│成二街212巷2│區○○段│C造 │.1│.4│.4│.5│.1│8.│方│ │.1│94│方│ │乾元開││ │ │3弄7號 │620-22地│ │5 │9 │3 │7 │9 │83│公│ │6 │ │公│ │發建設││ │ │ │號 │ │ │ │ │ │ │ │尺│ │ │ │尺│ │有限公││ │ │ │ │ │ │ │ │ │ │ │ │ │ │ │ │ │司所有│├──┼─┼──────┼────┼────┼─┼─┼─┼─┼─┼─┼─┼──┼─┼─┼─┼───┼───┤│002 │33│臺南市北區文│臺南市北│4層樓房R│47│42│40│42│16│18│平│RC造│21│1.│平│全部 │相對人││ │48│成二街212巷2│區○○段│C造 │.1│.4│.4│.5│.1│8.│方│ │.1│94│方│ │乾元開││ │ │3弄9號 │620-23地│ │5 │9 │3 │7 │9 │83│公│ │6 │ │公│ │發建設││ │ │ │號 │ │ │ │ │ │ │ │尺│ │ │ │尺│ │有限公││ │ │ │ │ │ │ │ │ │ │ │ │ │ │ │ │ │司所有│├──┼─┼──────┼────┼────┼─┼─┼─┼─┼─┼─┼─┼──┼─┼─┼─┼───┼───┤│003 │33│臺南市北區文│臺南市北│4層樓房R│44│42│40│42│16│18│平│RC造│23│1.│平│全部 │相對人││ │67│成二街212巷2│區○○段│C造 │.5│.2│.2│.3│.1│5.│方│ │.1│92│方│ │乾元開││ │ │1弄15號 │620-42地│ │5 │6 │2 │4 │1 │48│公│ │6 │ │公│ │發建設││ │ │ │號 │ │ │ │ │ │ │ │尺│ │ │ │尺│ │有限公││ │ │ │ │ │ │ │ │ │ │ │ │ │ │ │ │ │司所有│├──┼─┼──────┼────┼────┼─┼─┼─┼─┼─┼─┼─┼──┼─┼─┼─┼───┼───┤│004 │33│臺南市北區文│臺南市北│4層樓房R│45│42│41│43│15│18│平│RC造│22│1.│平│全部 │相對人││ │68│成二街212巷2│區○○段│C造 │.3│.8│.1│.1│.8│8.│方│ │.6│88│方│ │乾元開││ │ │1弄17號 │620-43地│ │1 │7 │6 │4 │3 │31│公│ │7 │ │公│ │發建設││ │ │ │號 │ │ │ │ │ │ │ │尺│ │ │ │尺│ │有限公││ │ │ │ │ │ │ │ │ │ │ │ │ │ │ │ │ │司所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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