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 原告
-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勝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國逢律師
- 被告
-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永豪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致寬律師
- 被告
-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發明第I二四七八一三號「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專利舉發案確定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及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因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6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