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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原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被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致寬律師
被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發明第I二四七八一三號「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專利舉發案確定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及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因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6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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