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張婷妮
- 當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薛西全律師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林致寬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發明第I二四七八一三號「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專利舉發案確定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及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因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6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建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