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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丙○○、乙○○、甲○○

  • 原告
    萬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硬派精璽有限公司法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萬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硬派精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二十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萬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硬派精璽有限公司、乙○○、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智院真技字第 0970000094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二十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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