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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58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58號

聲請人
台南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台南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何建宏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或債務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公司於民國82年3月25日設立,原設立時公司名稱為台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生產千力麵、千麵條、調味粉劑之製造批發零售及進出口業務,公司於90年5月22日經核准變更名稱為台南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各種食品加工品、調味品、醬料、飲料、酵母乳、酵母粉及罐頭之製造及進出口貿易業務,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惟因景氣不佳,公司虧損日甚,股東因而於94年12月3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於94年12月31日公司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進行公司清算事宜暨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清算人就任後隨即處分公司現有固定資產,得款新台幣(下同)28,017,122元,惟公司尚積欠銀行貸款高達70,000,000元,土地款抵償銀行借款後不足之部分41,982,878元,則以向股東借款以作為清償,其中向股東乙○○借款27,982,878元,向股東甲○○借款14,000,000元。隨後再以公司清算資產償還股東乙○○借款10,891,339元。至此,聲請人公司尚積欠股東乙○○17,091,539元、股東甲○○14,000,000元,合計31,091,539元。聲請人公司目前僅有資產3,550元,惟仍積欠股東高達31,091,539元之債務,公司資產無法清償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8條、第62條之規定,檢具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清冊,聲請破產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積欠債務31,091,539元,而其現有財產,僅剩現金3,550元(甲○○於本院調查時,表示願借現金300,000元予聲請人,以進行破產程序),別無其他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不能清償債務為由,聲請宣告破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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