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80號
- 聲請人
- 長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