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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80號

聲請人
長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之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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