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3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375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李信賢即東信企業社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375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001 │94年12月27日│1,827,450元 │1,192,000元 │96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