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00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良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2100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001 │92年12月16日│154,200元 │95年2月22日 │RB0000000 │├──┼──────┼─────┼──────┼─────┤│002 │92年12月16日│154,200元 │95年3月22日 │RB0000000 │├──┼──────┼─────┼──────┼─────┤│003 │92年12月16日│154,200元 │95年5月22日 │RB0000000 │├──┼──────┼─────┼──────┼─────┤│004 │92年12月16日│154,200元 │95年6月22日 │RB0000000 │├──┼──────┼─────┼──────┼─────┤│005 │92年12月16日│105,700元 │95年8月22日 │RB0000000 │├──┼──────┼─────┼──────┼─────┤│006 │92年12月16日│105,700元 │95年9月22日 │RB0000000 │├──┼──────┼─────┼──────┼─────┤│007 │92年12月16日│105,700元 │95年11月22日│RB0000000 │├──┼──────┼─────┼──────┼─────┤│008 │92年12月16日│105,700元 │95年12月22日│RB0000000 │├──┼──────┼─────┼──────┼─────┤│009 │92年12月16日│154,200元 │95年1月22日 │RB0000000 │├──┼──────┼─────┼──────┼─────┤│010 │92年12月16日│154,200元 │95年4月22日 │RB0000000 │├──┼──────┼─────┼──────┼─────┤│011 │92年12月16日│154,200元 │95年7月22日 │RB0000000 │├──┼──────┼─────┼──────┼─────┤│012 │92年12月16日│105,700元 │95年10月22日│RB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