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昶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昶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共同簽發及相對人甲○○簽發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之本票各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點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昶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共同簽發及相對人甲○○簽發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314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發 票 人││ │ │(新台幣) │ │ │ │ │├──┼──────┼──────┼─────┼──────┼────┼──────┤│001 │95年1月10日 │2,000,000元 │ 未 載 │95年1月11日 │688577 │昶億工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林││ │ │ │ │ │ │惠珠 │├──┼──────┼──────┼─────┼──────┼────┼──────┤│002 │95年1月18日 │2,000,000元 │ 未 載 │95年1月19日 │688579 │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