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31號聲 請 人 甲○○ 債 務 人 賴慶興即嘉美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6紙,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尹之玲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3331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95年9月27日 │500,000元 │95年10月26日│95年10月26日│509606 │ ├──┼──────┼─────┼──────┼──────┼────┤ │002 │95年9月30日 │400,000元 │95年10月29日│95年10月29日│509611 │ ├──┼──────┼─────┼──────┼──────┼────┤ │003 │95年10月24日│100,000元 │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3日│055892 │ ├──┼──────┼─────┼──────┼──────┼────┤ │004 │95年12月25日│400,000元 │96年1月24日 │96年1月24日 │757134 │ ├──┼──────┼─────┼──────┼──────┼────┤ │005 │96年1月4日 │90,000元 │96年2月3日 │96年2月3日 │757148 │ ├──┼──────┼─────┼──────┼──────┼────┤ │006 │96年1月30日 │50,000元 │96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4729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