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6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64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邑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貳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自各該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3647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5年9月19日 │90,263元│95年9月19日 │CH253463│├──┼──────┼────┼──────┼────┤│002 │95年9月19日 │48,051元│95年10月15日│CH253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