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7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735號
- 聲請人
-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許祐溱即澧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3735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5年12月20日│15,000元 │96年2月15日 │0000000 │├──┼──────┼─────┼──────┼────┤│002 │95年12月20日│15,000元 │96年3月15日 │0000000 │├──┼──────┼─────┼──────┼────┤│003 │95年12月20日│15,000元 │96年4月15日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