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103號
- 聲請人
- 弘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自各該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10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4年9月27日 │10,000元│94年11月6日 │CH468241│├──┼──────┼────┼──────┼────┤│002 │94年9月27日 │10,000元│94年12月6日 │CH468242│├──┼──────┼────┼──────┼────┤│003 │94年9月27日 │10,000元│95年1月6日 │CH468243│├──┼──────┼────┼──────┼────┤│004 │94年9月27日 │10,000元│95年2月6日 │CH468244│├──┼──────┼────┼──────┼────┤│005 │94年9月27日 │10,000元│95年3月6日 │CH468245│├──┼──────┼────┼──────┼────┤│006 │94年9月27日 │10,000元│95年4月6日 │CH468247│├──┼──────┼────┼──────┼────┤│007 │94年9月27日 │10,000元│95年5月6日 │CH468248│├──┼──────┼────┼──────┼────┤│008 │94年9月27日 │10,000元│95年6月6日 │CH46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