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3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32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鐸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5323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 │├──┼──────┼──────┼───┼──────┼────┤│001 │93年10月19日│500,000元 │未 載│94年1月19日 │CH297859│├──┼──────┼──────┼───┼──────┼────┤│002 │93年12月27日│1,200,000元 │未 載│94年2月27日 │CH327482│├──┼──────┼──────┼───┼──────┼────┤│003 │93年12月29日│700,000元 │未 載│94年2月28日 │CH327483│├──┼──────┼──────┼───┼──────┼────┤│004 │93年12月30日│400,000元 │未 載│94年2月28日 │CH327484│├──┼──────┼──────┼───┼──────┼────┤│005 │93年12月30日│600,000元 │未 載│94年2月28日 │CH327485│├──┼──────┼──────┼───┼──────┼────┤│006 │93年12月30日│600,000元 │未 載│94年2月28日 │CH327486│├──┼──────┼──────┼───┼──────┼────┤│007 │94年1月7日 │600,000元 │未 載│94年3月7日 │CH327487│├──┼──────┼──────┼───┼──────┼────┤│008 │94年4月20日 │400,000元 │未 載│94年6月20日 │CH297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