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1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之3
- 相對人
-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5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61號│├──┬───────┬──────┬──────┬────┬──┤│編號│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備考││ │ │(新 台 幣)│ │ │ │├──┼───────┼──────┼──────┼────┼──┤│001 │92年11月30日 │8,784,320元 │93年12月31日│356730 │ │├──┼───────┼──────┼──────┼────┼──┤│002 │92年12月31日 │53,512,512元│93年12月31日│356735 │ │├──┼───────┼──────┼──────┼────┼──┤│003 │94年10月31日 │8,459,584元 │94年12月31日│357505 │ │├──┼───────┼──────┼──────┼────┼──┤│004 │95年1月31日 │7,157,223元 │95年2月28日 │357513 │ │├──┼───────┼──────┼──────┼────┼──┤│005 │95年2月28日 │15,226,726元│95年3月20日 │357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