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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曾鴻銘

  • 當事人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962號聲 請 人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原本10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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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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