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2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29號
- 聲請人
- 高傑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1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詎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竟請求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算之利息,自非有據,其超過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部分,應予駁回,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7229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6年1月15日 │40,000元 │96年3月11日 │96年3月11日 │047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