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373號
- 聲請人
- 信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737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CH657622│├──┼──────┼────┼───┼─────┼────┤│002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CH657623│├──┼──────┼────┼───┼─────┼────┤│003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CH657624│├──┼──────┼────┼───┼─────┼────┤│004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CH657625│├──┼──────┼────┼───┼─────┼────┤│005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TH795401│├──┼──────┼────┼───┼─────┼────┤│006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TH795402│├──┼──────┼────┼───┼─────┼────┤│007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TH795403│├──┼──────┼────┼───┼─────┼────┤│008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CH795404│├──┼──────┼────┼───┼─────┼────┤│009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TH795405│├──┼──────┼────┼───┼─────┼────┤│010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TH795406│├──┼──────┼────┼───┼─────┼────┤│011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TH795407│├──┼──────┼────┼───┼─────┼────┤│012 │96年6月13日 │37,300元│未 載│96年7月5日│TH79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