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乙○○ 號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劉峰亨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1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及於本院抗辯: ㈠上訴人於民國91年8月6日與被上訴人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依約定上訴人得持系爭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消費款,或以循環信用之方式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若逾期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按週年利率19.7%計算利息,截至95年3月5日止,上訴人尚有新台 幣(下同)108,974元,及其中本金96,293元未按期給付。 爰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8,974元,及其中96,293 元自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8,974元,及其中96,293 元自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108,974元為被上訴人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㈡依兩造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6條、第17條之約定,上訴人 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用卡遭他人冒用時,應盡速通知被上訴人之義務,惟被上訴人從未接獲上訴人告知其信用卡被竊、遺失或被冒用,且依歷史繳款明細顯示,上訴人自81年9 月至83年7月陸續於郵局及便利超商繳款,若上訴人未使用 系爭信用卡消費,何以至郵局及便利商店繳納最低應繳款項。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3條之規定,於繳款截止日前,若上訴人未向被上訴人反應帳單金額不實,即推定被上訴人所寄送之帳單金額無誤,上訴人自應依約繳納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產生之消費款,即使上訴人未收受帳單,亦應來電尋問應繳款項,惟上訴人未行使補發帳單權利,逕自郵局、便利商店繳款,足見其早已知悉帳單金額,況且至便利商店繳款必須持帳單繳納始可繳費,上訴人之帳單地址為其任職處,其單位設有收發室,應無送達不到之可能,即使偶有遺失不致於全無收取,如今上訴人竟否認其系爭消費,與常情不合。現雖有93年7月15日福華飯店之簽帳單可供比對簽名是否為 上訴人所為,惟該筆消費已超過當期繳款截止日之期限,依上開約定,推定該筆消費金額無誤;且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寄送95年8月份之對帳單記載此筆消費,亦未向被上訴人反應 該筆金額不實,並於93年10月份持對帳單至郵局繳款,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第4項之約定,上訴人於得知信用 卡遭冒用後逾20日仍未通知被上訴人,自應負遭冒用款項之清償責任。 ㈢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毋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就附表所示之消費款表示不爭執,依前開規定,被上訴人即毋庸舉證,法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故原審僅就上訴人否認消費之款項進行調查,為有理由。又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中,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情形之一者外,原 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目的係為避免及改正當事人輕忽第一審程序,遲至第二審程序始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不但耗費司法資源,且造成對造當事人時間、勞力及費用之浪費,亦無法建構完善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本案附表所示消費款項既為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時表示不爭執,應發生自認之效力,而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即不得任意再為爭執,否則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立法意旨,並造 成訴訟延滯及被上訴人防禦上之不公平。 ㈣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2條規定被上訴人應按期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上訴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7日前,仍未 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被上訴人查詢,並得請求被上訴人補發,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開約定目的在於持卡人信用卡倘發生遭盜刷之情事時,被上訴人得即時調查(如刷卡簽單正本、特約商店消費時錄影帶尚得限定期間內調閱),以避免損失之擴大。被上訴人依約每月寄送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至上訴人指定之地址(即其上班地址),上訴人主張有時未收到被上訴人寄發之帳單,因為同事未必收到後未必轉交,足見上訴人已明知其指定地址有難以收受帳單之風險,仍未向被上訴人表示變更帳單地址,僅去電詢問被上訴人繳款金額,亦未要求補發帳單。再者,上訴人並非從未收到帳單,在其收到帳單時,亦從未通知被上訴人消費明細有疑義,仍如期繳款,依約定條款第13條約定推定帳款無誤,上訴人應有清償之義務。上訴人否認消費之部分,縱非上訴人親自持卡消費,惟消費事實係發生於91年8月至93 年7 月間,上訴人未曾通知被上訴人消費明細有疑義,被上訴人對消費款之真正因此產生信賴,上訴人遲至95年4月間 ,於被上訴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始抗辯非其本人親自消費,使被上訴人錯失調查事實真相之良機,任憑損失擴大,顯有權利濫用之情形,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上訴人之權利不值得 保護,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並聲明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則主張: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倘有瑕疵,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足資參照。如私文書上之簽名 、蓋章於當事人間有爭執者,仍須由舉證人負證明其真正之責任。上訴人固曾向被上訴人申辦系爭信用卡,惟被上訴人並未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2條之規定,按月寄送帳單予上訴人,其中附表二關於在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微風廣場、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遠東航空公司、台北錢櫃視聽歌唱企業、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麗的國際美容-東寧、富于美化妝品香水專賣店、億進寢具生活館-中華店、墾丁福華飯店等地之消費款,並非上訴人刷卡簽帳消費。被上訴人主張開消費款係上訴人刷卡簽帳消費,並按月寄送帳單,既為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被上訴人就此等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信用卡契約屬定型化契約,依約定條款第6條規定:「貴行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依約定條款第8條第4項規定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第4款持卡之人在簽 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之簽名不符時;契約17條第2項第2款冒用者在簽帳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本件系爭信用卡因被上訴人之特約商店疏於核對消費簽帳單簽名之真偽,其中於92年7 月4日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刷卡消費29,000元,經查該日上訴 人因擔任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210工作組戰勤值日,自當日 上午8時起至次日上午8時交接,值日期間負責處理本組一切事務及接總電話嚴禁外出,故該筆消費絕非上訴人所為;另於93年7月15日墾丁福華度假飯店之簽帳單,以肉眼即可辨 識與上訴人之簽名明顯不同;被上訴人復未能依約每月寄送消費明細表,致衍生消費爭議,上訴人僅於93年6月、10 月、11月及94年6月、8月等5次確曾收到帳單,其餘均由上訴 人主動以電話向被上訴人查詢最低應繳金額,再至郵局繳交比最低應繳稍高之整數金額,此爭議金額原審判定應由上訴人負擔,實難以令人信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出消費簽帳單與契約書,送請專責單位鑑定筆跡相符與否,以釐清真相。原審未詳察,遽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應予以廢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協商並簡化爭點後,確認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⑴上訴人於91年8月6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領用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即系爭信用卡),並 已依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方式繳納消費款。 ⑵上訴人申請領用之系爭信用卡,平日由上訴人自行保管,並未遺失或被竊。 ⑶被上訴人係依據上訴人指示之送達地點即上訴人任職地點寄送帳單。 ⑷附表二所示刷卡消費明細表,其中編號19於91年11月1日在 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345元、編號21於91 年11月15日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3,142元、編號23 於91年11月26日在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230元、編號26於91年12月5日在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000元、編號33於91年12月27日在遠東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刷卡消費3,760元、編號44於92年1月21日在大成加油站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50元、編號46於92年1月31日在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020元、編號53於92年3月25日在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335元、編號 61於93年1月27日在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1,190元、編號63於93年2月24日在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734元、編號64於93年3月14日在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350元、編號68於93年4月4日在台亞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00元、編號70於93年4月14日在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350元、編號71於93年4月26日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6,900元、編號72於 93年5月2日在大舍南路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00元、編號73 於93年5月7日在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447元、 編號75於93年5月22日在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1,250元、編號77於93年6月3日在大舍南路有限公司刷卡消 費1,180元、編號79於93年7月26日在中華太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300元等19筆交易,為上訴人本人持系爭 信用卡簽帳消費所生款項。 ㈡兩造爭執事項: 附表二所示刷卡消費明細表,除上訴人不爭執之上開19筆交易外,其餘各筆交易是否上訴人本人或授權他人簽帳消費。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業經財政部92年6月26日台財融㈡字第0920028794號核准在案,原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經濟部92年10月27日經授商字第09201301460號函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本件上訴人於91年8月6日向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領用系爭信用卡,是被上訴人對於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間之權利義務應予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已依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方式 繳納系爭信用卡刷卡消費款,又系爭信用卡平日由上訴人自行保管,從未遺失或被竊,被上訴人係依上訴人指示之地點即上訴人任職地點寄送帳單之事實,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依附表一所示歷年繳款之時間及金額可知,上訴人自91年9月起至94年10月止,除93年8月未繳款外,在長達3年1個月之期間,每月均有繳款紀錄;再依附表一所示之繳款時間及金額與被上訴人提出系爭信用卡對帳單「本期最低應繳金額」(見原審院卷第127頁至第169頁)比對結果,可知上訴人每期繳納之金額,大多較被上訴人寄送對帳單「本期最低應繳金額」略多並取其整數繳款,例如:91年9月最低應繳金 額為5,094元,上訴人以郵局繳款6,000元、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扣款500元;91年10月最低應繳金額為9,176元,上訴人以郵局繳款1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自動9,176元;91年11月 最低應繳金額為8,764元,上訴人以郵局繳款9,000元;91年12月最低應繳金額為10,143元,上訴人以郵局繳款15,000元等情,據上,堪信上訴人係於收受被上訴人寄送之信用卡對帳單後,知悉每期信用卡消費款及各期最低應繳金額,並按月依信用卡對帳單之「本期最低應繳金額」繳款,應可認定。 ㈢上訴人主張附表二所示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除上開兩造不爭執事項⑷所列19筆交易外,其餘各筆交易均非上訴人本人或授權他人簽帳消費一節,惟經本院比對上訴人所不爭執上開為其本人刷卡簽帳消費19筆交易,與上訴人否認其他各筆為其本人簽帳消費結果,其中系爭信用卡於91年12月27日在遠東般空股份有限公司刷卡簽帳3,760元為上訴人 本人簽帳消費,惟上訴人主張同日在微風廣場消費款1,980 元非其本人或授權他人簽帳消費;又於92年1月31日在六甲 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020元為上訴人本人簽帳 消費,上訴人另主張同日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2,200元非其本人或授權他人簽帳消費;本院審酌系爭信用卡,平日由上訴人自行保管,並未遺失或被竊,何以系爭信用卡於同日部分刷卡簽帳為上訴人本人所為、部分刷卡簽帳非上訴人本人或授權他人為之?此情顯與常情不符。又經原審及本院調閱上開消費款之簽帳單,大多數簽帳單已過保存期間,無資料可供調閱等情,此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6年3月26日(96)聯卡會計字第0960600096號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28日陳報狀、美 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27日(96)政查字第12317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各1份附卷可參( 見原審卷第90-91頁、第98頁、第11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28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700001341號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7年4月28日聯卡會計 字第0970600116號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7年4月22日 政查字第16174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事陳報狀、香 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7年6月30日港匯銀卡字第421 9號函(以上見本院第85-91頁、105頁)在卷可考;至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96年5月3日(96)墾福財字第22號函送系爭信用卡於93年7月15日在墾丁福華度假飯店簽帳消費6,0 40 元之簽認單(見原審卷第103頁),業經原審及本院核對上 開消費簽認單與上訴人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之簽名結果,二者簽名筆跡相似,上訴人抗辯稱非其親自簽名,非無疑義;退步言之,縱該消費簽認單之簽名非上訴人所為,然原告已將該筆6,040元之消費款列入93年8月之對帳單(見原審卷第150頁),累計至93年9月,上訴人於該期應繳金額為157,642 元,最低應繳金額為24,929元(見原審卷第150頁),依附 表一所示,上訴人已於93年9月15日以郵局繳款25,000元, 由此觀之,若非上訴人持系爭信用卡消費所產生之帳款,上訴人豈有事後對被上訴人予以列入對帳單一節置之不理,並依上訴人向來係依被上訴人寄送對帳單之「本期最低應繳金額」略多並取其整數繳款之方式為之。 ㈣上訴人主張92年7月4日以系爭信用卡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9,000元非其本人所為一節,固據國防部總政治作局以97年4月30日國政保防字0970005306號函覆謂: 「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210工作組前聘乙○○92年7月4日至5日值勤狀況說明:㈠勤務內容為何?負責執行台南地區友軍單位之安全狀況掌握及聯繫工作。㈡執行勤務地區為何:台南縣、市地區。㈢勤務期間:值勤起迄時間為當92年7月4日8 時至7月5日8時。㈢執行期間可否外出:排定輪值期間( 當日8時至翌日8時)須全日留值於該組。㈤有無乙○○執行勤務簽到、簽退紀錄:輪勤人員於每日8時實施任務交接, 應於「定時聯絡紀錄表」值勤人員欄簽名,查92年7月4日紀錄表確認有林員親筆簽名(如附表1),92年7月5日(星期 六)為休假日,上午8時接值人員為曾旭生上尉,已於表內 註記林員休假(如附表2)等語,並有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210 工作組橫向聯繫安全通報定時聯絡記錄表2紙在卷足考 (見本院卷第93-96頁),惟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3條 第1項約定:「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交易明細 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暫停付款。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誤。」,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於95年3月30日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上訴人從未反應其並未收受系爭信用卡對帳單,亦未反應系爭信用卡對帳單所列之消費金額有何不實之事實並不爭執,是上開於92年7月4日以系爭信用卡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9,000元帳款明細表,推定為上訴人刷卡簽帳無誤,上訴人自應依約繳納系爭信用卡所生之消費款。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依約消費款及利息,為可採信,上訴人抗辯除上列19筆簽帳款為其本人刷卡簽帳外,其餘均非上訴人本人或授權他人刷卡簽帳消費,為無可取。是依兩造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108,974元,及其中96,293元自95年3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民事簡易事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從而,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8,974元,及其中96,293元自95年3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例外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始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本院應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65元,應由敗訴之上 訴人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一 │ ├───┬───────┬───────┬─────────┤ │編 號│繳 款 日 期│繳 款 金 額│繳 款 方 式 │ │ │ │(新台幣:元)│ │ ├───┼───────┼───────┼─────────┤ │ 001 │ 91/09/23 │ 6,000│郵局繳款 │ ├───┼───────┼───────┼─────────┤ │ 002 │ 91/09/24 │ 500│被上訴人銀行自動扣│ │ │ │ │繳 │ ├───┼───────┼───────┼─────────┤ │ 003 │ 91/10/21 │ 10,000│郵局繳款 │ ├───┼───────┼───────┼─────────┤ │ 004 │ 91/10/22 │ 9,176│被上訴人銀行自動扣│ │ │ │ │繳 │ ├───┼───────┼───────┼─────────┤ │ 005 │ 91/11/21 │ 9,000│郵局繳款 │ ├───┼───────┼───────┼─────────┤ │ 006 │ 91/12/18 │ 150,000│郵局繳款 │ ├───┼───────┼───────┼─────────┤ │ 007 │ 92/01/22 │ 4,000│郵局繳款 │ ├───┼───────┼───────┼─────────┤ │ 008 │ 92/02/21 │ 6,000│郵局繳款 │ ├───┼───────┼───────┼─────────┤ │ 009 │ 92/03/21 │ 8,000│郵局繳款 │ ├───┼───────┼───────┼─────────┤ │ 010 │ 92/04/24 │ 10,000│郵局繳款 │ ├───┼───────┼───────┼─────────┤ │ 011 │ 92/05/23 │ 8,000│郵局繳款 │ ├───┼───────┼───────┼─────────┤ │ 012 │ 92/06/23 │ 8,000│郵局繳款 │ ├───┼───────┼───────┼─────────┤ │ 013 │ 92/07/22 │ 4,500│郵局繳款 │ ├───┼───────┼───────┼─────────┤ │ 014 │ 92/08/22 │ 5,000│郵局繳款 │ ├───┼───────┼───────┼─────────┤ │ 015 │ 92/09/16 │ 6,000│郵局繳款 │ ├───┼───────┼───────┼─────────┤ │ 016 │ 92/10/17 │ 5,000│郵局繳款 │ ├───┼───────┼───────┼─────────┤ │ 017 │ 92/11/18 │ 5,000│郵局繳款 │ ├───┼───────┼───────┼─────────┤ │ 018 │ 92/12/23 │ 5,000│郵局繳款 │ ├───┼───────┼───────┼─────────┤ │ 019 │ 93/01/20 │ 5,000│郵局繳款 │ ├───┼───────┼───────┼─────────┤ │ 020 │ 93/02/23 │ 5,000│郵局繳款 │ ├───┼───────┼───────┼─────────┤ │ 021 │ 93/03/17 │ 5,000│郵局繳款 │ ├───┼───────┼───────┼─────────┤ │ 022 │ 93/04/20 │ 5,000│郵局繳款 │ ├───┼───────┼───────┼─────────┤ │ 023 │ 93/05/17 │ 10,001│郵局繳款 │ ├───┼───────┼───────┼─────────┤ │ 024 │ 93/06/21 │ 12,639│全家便利超商代收 │ ├───┼───────┼───────┼─────────┤ │ 025 │ 93/07/19 │ 6,000│郵局繳款 │ ├───┼───────┼───────┼─────────┤ │ 026 │ 93/09/15 │ 25,000│郵局繳款 │ ├───┼───────┼───────┼─────────┤ │ 027 │ 93/10/21 │ 4,823│全家便利超商代收 │ ├───┼───────┼───────┼─────────┤ │ 028 │ 93/11/19 │ 4,842│萊爾富便利超商代收│ ├───┼───────┼───────┼─────────┤ │ 029 │ 93/12/21 │ 4,681│郵局繳款 │ ├───┼───────┼───────┼─────────┤ │ 030 │ 94/01/21 │ 5,000│郵局繳款 │ ├───┼───────┼───────┼─────────┤ │ 031 │ 94/02/25 │ 5,000│郵局繳款 │ ├───┼───────┼───────┼─────────┤ │ 032 │ 94/03/18 │ 4,000│郵局繳款 │ ├───┼───────┼───────┼─────────┤ │ 033 │ 94/04/18 │ 5,000│郵局繳款 │ ├───┼───────┼───────┼─────────┤ │ 034 │ 94/05/20 │ 4,500│郵局繳款 │ ├───┼───────┼───────┼─────────┤ │ 035 │ 94/06/20 │ 3,985│萊爾富便利超商代收│ ├───┼───────┼───────┼─────────┤ │ 036 │ 94/07/20 │ 3,900│郵局繳款 │ ├───┼───────┼───────┼─────────┤ │ 037 │ 94/08/22 │ 3,933│萊爾富便利超商代收│ ├───┼───────┼───────┼─────────┤ │ 038 │ 94/09/22 │ 3,700│郵局繳款 │ ├───┼───────┼───────┼─────────┤ │ 039 │ 94/10/24 │ 3,700│郵局繳款 │ └───┴───────┴───────┴─────────┘ ┌─────────────────────────────────┐ │附表二 │ ├───┬───────┬───────┬─────────────┤ │編 號│交 易 日 期│交 易 金 額│特 約 商 店 │ │ │ │(新台幣:元)│ │ ├───┼───────┼───────┼─────────────┤ │ 001 │ 91/08/18 │ 30,0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02 │ 91/08/21 │ 1,596│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03 │ 91/08/21 │ 1,62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04 │ 91/08/21 │ 2,7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05 │ 91/08/23 │ 27,6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06 │ 91/08/26 │ 9,5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07 │ 91/08/27 │ 6,99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08 │ 91/08/27 │ 6,99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09 │ 91/08/28 │ 2,4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0 │ 91/08/29 │ 8,16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1 │ 91/08/31 │ 4,320│微風廣場 │ ├───┼───────┼───────┼─────────────┤ │ 012 │ 91/09/04 │ 5,0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3 │ 91/09/09 │ 1,582│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4 │ 91/09/13 │ 2,48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5 │ 91/09/16 │ 25,7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6 │ 91/09/18 │ 2,869│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7 │ 91/09/26 │ 4,2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8 │ 91/10/24 │ 7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19 │ 91/11/01 │ 1,345│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 │ 020 │ 91/11/02 │ 790│億進寢具企業有限公司 │ ├───┼───────┼───────┼─────────────┤ │ 021 │ 91/11/15 │ 3,142│家福(股)公司-台南 │ ├───┼───────┼───────┼─────────────┤ │ 022 │ 91/11/20 │ 4,119│燦坤3C安南店 │ ├───┼───────┼───────┼─────────────┤ │ 023 │ 91/11/26 │ 1,230│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 │ 024 │ 01/11/27 │ 20,000│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 ├───┼───────┼───────┼─────────────┤ │ 025 │ 91/12/01 │ 2,280│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 ├───┼───────┼───────┼─────────────┤ │ 026 │ 91/12/05 │ 1,000│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 │ 027 │ 91/12/22 │ 5,508│台北錢櫃視聽歌唱企業 │ ├───┼───────┼───────┼─────────────┤ │ 028 │ 91/12/23 │ 8,8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29 │ 91/12/24 │ 4,886│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30 │ 91/12/24 │ 8,74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31 │ 91/12/25 │ 1,97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32 │ 91/12/27 │ 1,980│微風廣場 │ ├───┼───────┼───────┼─────────────┤ │ 033 │ 91/12/27 │ 3,760│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034 │ 91/12/31 │ 3,756│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35 │ 91/12/31 │ 3,800│麗的國際髮型美容-東寧 │ ├───┼───────┼───────┼─────────────┤ │ 036 │ 92/01/02 │ 10,500│震旦通訊台南府前店 │ ├───┼───────┼───────┼─────────────┤ │ 037 │ 92/01/04 │ 860│南門庭院有限公司 │ ├───┼───────┼───────┼─────────────┤ │ 038 │ 92/01/05 │ 7,810│台北錢櫃視聽歌唱企業 │ ├───┼───────┼───────┼─────────────┤ │ 039 │ 92/01/05 │ 743│特力和樂(股)公司-台 │ ├───┼───────┼───────┼─────────────┤ │ 040 │ 92/01/07 │ 2,016│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41 │ 92/01/07 │ 7,98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42 │ 92/01/11 │ 1,350│伶翊有限公司中正門市 │ ├───┼───────┼───────┼─────────────┤ │ 043 │ 92/01/14 │ 3,186│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44 │ 92/01/21 │ 1,150│大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045 │ 92/01/23 │ 7,128│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46 │ 92/01/31 │ 1,020│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 │ 047 │ 92/01/31 │ 12,2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48 │ 92/02/07 │ 4,906│台北錢櫃視聽歌唱企業 │ ├───┼───────┼───────┼─────────────┤ │ 049 │ 92/02/09 │ 1,56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50 │ 92/02/10 │ 6,282│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51 │ 92/02/21 │ 10,91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52 │ 92/03/10 │ 3,380│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 ├───┼───────┼───────┼─────────────┤ │ 053 │ 92/03/25 │ 1,335│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 │ 054 │ 92/04/13 │ 2,0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55 │ 92/04/28 │ 2,079│特力和樂(股)公司-台 │ ├───┼───────┼───────┼─────────────┤ │ 056 │ 92/05/14 │ 4,8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57 │ 92/05/24 │ 3,561│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 │ 058 │ 92/07/04 │ 29,0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59 │ 92/12/16 │ 998│特力和樂(股)公司-台 │ ├───┼───────┼───────┼─────────────┤ │ 060 │ 93/01/10 │ 8,000│日上行 │ ├───┼───────┼───────┼─────────────┤ │ 061 │ 93/01/27 │ 1,190│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 │ 062 │ 93/02/10 │ 3,678│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63 │ 93/02/24 │ 1,734│和信電訊(股)公司 │ ├───┼───────┼───────┼─────────────┤ │ 064 │ 93/03/14 │ 1,350│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065 │ 93/03/19 │ 589│三黃三家中華有限公司 │ ├───┼───────┼───────┼─────────────┤ │ 066 │ 93/03/24 │ 900│富于美化粧品香水專賣店 │ ├───┼───────┼───────┼─────────────┤ │ 067 │ 93/04/03 │ 2,120│億進寢具生活館-中華店 │ ├───┼───────┼───────┼─────────────┤ │ 068 │ 93/04/04 │ 1,100│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069 │ 93/04/10 │ 17,4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70 │ 93/04/14 │ 1,350│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071 │ 93/04/26 │ 6,9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072 │ 93/05/02 │ 1,100│大舍南路有限公司 │ ├───┼───────┼───────┼─────────────┤ │ 073 │ 93/05/07 │ 4,447│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074 │ 93/05/15 │ 1,405│富于美化粧品香水專賣店 │ ├───┼───────┼───────┼─────────────┤ │ 075 │ 93/05/22 │ 1,250│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076 │ 93/05/31 │ 1,820│富于美化粧品香水專賣店 │ ├───┼───────┼───────┼─────────────┤ │ 077 │ 93/06/03 │ 1,180│大舍南路有限公司 │ ├───┼───────┼───────┼─────────────┤ │ 078 │ 93/07/15 │ 6,040│墾丁福華渡假飯店 │ ├───┼───────┼───────┼─────────────┤ │ 079 │ 93/07/26 │ 1,300│中華太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