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東昇農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96年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新簡字第110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杰正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