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34號
- 聲請人
- 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五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2年度存字第311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62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5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311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為此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本院92年度存字第3110號提存書(影本)及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為證,且經本院調取前開提存卷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