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新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已死亡)
臨時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