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號
- 原告
- 國揮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真理大學麻豆分部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47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真理大學麻豆分部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47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