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甲○○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