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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6號

請求變更法定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告
北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8號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變更法定代理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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