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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2號

請求股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告
北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8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所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及訴訟費用之計算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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