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2號
- 原告
- 北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8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所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及訴訟費用之計算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