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翁振福即長慶企業社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