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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告
翁振福即長慶企業社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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