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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洪榮家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翁振福即長慶企業社
  •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翁振福即長慶企業社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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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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