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4號
- 原告
- 鐙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前原告與被告阿二冰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壹佰零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