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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告
鐙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原告與被告阿二冰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壹佰零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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