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5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霈豐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金霈豐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霈豐實業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3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附繕本三份)、被告金霈豐實業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被告甲○○○、吳榮祥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