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2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大緣服裝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甲○○住高雄縣茄萣鄉○○路○段159巷3號;乙○○住臺南市○○路○段100巷11號;丙○○住臺南縣永康市○○路942巷237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大緣裝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100巷11號;兼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縣茄萣鄉○○路○段159巷3號;被告乙○○住臺南市○○路○段100巷11號;被告丙○○住臺南縣永康市○○路942巷23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