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念祖李杭倫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律師
複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八十五萬九千五百五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四千零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