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玲子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建光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複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八十五萬九千五百五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四千零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