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複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 被告
- 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玲子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而原告於起訴時係繳納40,105元,致溢繳訴訟費用30,745元,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