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1號
- 原告
- 普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富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28,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1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