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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告
普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富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金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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