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 告 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3,02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