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 告 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被 告 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4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紀君